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袁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今天向正在此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规定的草案。
该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就这一草案作了说明。他强调指出,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是办理案件,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不仅仅是为了督促其纠正某个错案,更重要的是为了督促和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近几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越权办案、违反诉讼程序办案以及各种司法腐败现象反映强烈。司法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纠正了一些错案,但群众还是不尽满意,要求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加强对司法工作中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议案增多。自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有1600多人次代表提出制定监督法及制定对司法机关违法案件实施监督规定的议案共51件。实践证明,清除司法腐败,既要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也迫切需要加强外部监督,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1998年6月起,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专门班子,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
鉴于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重要事务很多,对具体案件监督面不宜过宽,只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审判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又未及时纠正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草案规定对三个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一是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二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重超期限办案、超期限羁押、越权办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三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侯宗宾指出,草案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体现了五个方面的原则:第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只有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才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避免监督工作出现偏差。
第二,事后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是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进行。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重大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二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干预后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第三,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关键。也就是说,实施监督,要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特点和程序,集体研究,依法进行。
第四,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的原则。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人大常委会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办理或审批具体案件;二是对重大违法案件,人大常委会可以督促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自行纠正、处理。
第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接受人大监督的原则。这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草案规定,对于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大违法案件,有关法院、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做到有错必纠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草案还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对有关人员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